偽造發票、偽造背書、偽造印章,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空頭支票,犯甚麼罪?

偽造發票、偽造背書、偽造印章,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空頭支票,犯甚麼罪?

刑法第201條之「變造有價證券罪」,支票不是單純的文書,而是有價證券,偽造發票、偽造背書、偽造印章,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空頭支票,皆會觸犯以上法條。蓄意開空頭支票也是會犯法的喔!行為人蓄意無讓支票兌現之意,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仍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民眾切記勿知法犯法!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空頭支票,犯甚麼罪?

舉例:A先生因一時急用,在未經朋友B先生同意或授權下,以B先生的名義簽具新臺幣100萬之支票一紙,
並以B先生名義在另一張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支票背面為背書。試問A先生之行為構成什麼罪名呢?

A先生之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A先生以B先生名義簽具支票之行為,因支票為表彰財產上權利之證書,就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是以佔有該證券為要件,所以支票屬於有價證券。又因國關於偽造的處罰是採有形偽造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即為偽造,是以A先生未經B先生的同意或授權,以B先生名義簽具支票,即為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故A先生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啊!!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偽造私文書罪,而支票背面的背書究屬偽造署押或偽造私文書,實務上現認定:支票背面之背書,為票據法所規定之文書,非有價證券之ㄧ部,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為背書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印章製作空頭支票,犯甚麼罪?

偽造印章罪及偽造印文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兩者只是偽造有價證券罪的部分行為而被吸收,所以只論處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次,依實務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使人交付財物者,不會另外成立詐欺罪,所以一樣只論處偽造有價證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偽造的支票和印章應該沒收之。(刑法第205條第219條規定)。

偽造發票、偽造背書

偽造發票、偽造背書

  • 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 次按「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為背書,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可參。
  • 是以,A先生以B先生名義背書之行為,因A先生未經B先生的同意或授權而冒用B先生的名義為背書,屬於偽造,又因背書行為與發票行為性質不同,亦即偽造票據背書之行為是偽造有價證券(發票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故A先生未經B先生之同意,於系爭支票之背書欄,偽簽「B先生」之署押,表明B先生願負支票背書人之責任,足生損害於B先生,並使票據往來之公信性受損,故A先生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啊!

擅自更改支票金額,犯甚麼罪?

C先生構成刑法第201條之「變造有價證券罪」,支票不是單純的文書,而是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如要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票券為其特質。一旦支票遺失後,就無法再享有支票上的權利了。刑法第201條的內容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C先生把金額從七萬元改成七十萬元,是為變造的行為,因為C先生是無權修改之人,卻在真正之支票上作內容的改變,故應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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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仍開立支票交付他人,會成立詐欺

明知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仍開立支票交付他人,會成立詐欺嗎?

開空頭支票犯法?

案例一:甲明知道自己信用不良,支票帳戶已因存款不足而跳票,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但為取信乙同意借錢,仍開立支票遠期支票向乙取款,乙以為支票屆期可以兌現,於是借款給甲,豈料乙屆期將支票存入銀行,卻遭銀行告知甲已遭拒絕往來,慘遭退票,可提告甲涉嫌刑法詐欺罪嗎?

A:刑法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並「支付財物」為要件,所以在借錢不還的案例中,如果借錢時並未施用詐術,而是事後財務出問題還不出錢時,不符合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必須循民事途徑,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討回欠款。

但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存款帳戶已經不足支付票款,甚至已跳票遭拒絕往來,此時還刻意開票向他人借錢時,顯然支票只是空頭支票,並無讓支票兌現之意,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仍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和一般假性財產犯罪有所不同,遇到此類事件,建議民眾還是要提出詐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遇到對方跳票、退票,欠錢不還,支票、本票處理方式大不同?

民事官司有非常多種類,其中常見的就是欠錢不還。我們知道票據有分為三類:支票、本票、匯票。其中效力最強的就是本票了,因為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一旦本票裁定下來之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無須訴訟,快速方便。

支票雖然沒有本票效力這麼強,如果遇到退票、跳票,債權人要主張票據權利還是必須透過法院訴訟,但是持有支票在主張債權上面也是勝過一般的債權,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的權利還是比單純的債權強一些。所以訴訟的過程會更加的快速經濟。

如遇對方跳票、退票,欠錢不還的狀況,可先向銀行取得退票證明,再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方式向對方請求給付票款,建議您可向法律事務所了解您遇到的狀況是否有對方詐欺之嫌疑,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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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支票被跳票?

被對方跳票防不勝防,跳票原因可小可大,若遇到對方跳票、退票,欠錢不還、事先脫產,被欠款的支票跳票,要能證明「有借錢的事實」,才更容易討回欠款

如果債權人拿著債務人開立的支票聲請支付命令,但卻遇到債務人拒絕承認有借款事實時,法院此時會審理雙方做成票據的法律關係,藉此判斷債務人是否需負起票據上的義務!換言之,這時債權人能否舉證雙方確實有金錢借貸的事實,就是法院審理時很重要的證據了!如果債權人沒有就雙方金錢借貸的具體事實,負起舉證責任時,法院恐怕難以認定債務人需要給付票據上的票款。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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