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第一章第4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簡單來說,支票就是發票人簽發一筆固定金額的款項,委託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等金融機構,依據票面上的指定資訊付款給持票人(或稱為執票人)。
持票人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帶著所需身分證件,就可到銀行等金融機購兌換現金。
那支票兌現期限是多久?關於支票兌現期限流程時效就看本篇!
什麼是支票?
支票是一種特定格式的支付性票據,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支票後,上面所載的受款人或是持有這張支票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著這張支票,請求支票上記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條件代替發票人付款。
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的差別是?
即期支票:
支票上載明具體的發票日,通常是發票人交給持票人的當日,當持人拿到支票後,就可以馬上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支票兌現。
遠期支票:
「發票日」的日期並不是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而是發票人指定簽票後的未來某一天的日期,也就是票據法第128條所指的「票載發票日」。如果拿到這種支票,必須等到上面所記載的發票日到了之後,才可以拿去請求銀行兌現。
因為支票依票據法的規定限於「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一拿到就可以立即兌現,所以不能約定付款的到期日,也就是說,不能約定「到未來某一天才可以付款」。
但因為支票提示期限與消滅時效都較短(提示期限:最短是7日/消滅時效:1年),為了更方便使用,法律也開始承認發票日可以記載未來的日期,所以才會有「支票到期日」一說,但其實「到期日」只是為了方便溝通的用語,並不是正確的概念。若支票上特地記載了「到期日」,這個記載也會無效。
支票兌現期限是多久?
依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支票的權利時效:
-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支票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區分支票過期的情形,因為支票有三種期限,一是「付款提示日」,二是「追索權時效」,三是「支票權利時效」。
付款提示期限:
所謂付款提示,是指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給付票載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
過付款提示期限才提示的話,銀行或是支票發票人以外的人可以不兌現,也就是銀行可以退票,俗稱又叫做「跳票」。但只要還在支票的請求權時效內,執票人還是可以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支票兌現該注意什麼?
首先,持票人要注意手上的支票是否為有效的支票,基本上,根據票據法第125條所述,有效支票必須具備以下內容,缺一不可:
- 必須載明「支票」的文字
- 以大寫數字記載的一定數字金額
- 付款之銀行
- 付款的地點
- 發票人必須簽章
- 記載著發票時間(年、月、日)
持票人一定要注意手上的支票是否有載明以上項目,以免產生日後無法兌現的情況。
你應該要知道4大支票兌現註記
1. 寫明「禁止背書轉讓」
出現「禁止背書轉讓」這個章表示只能由上面標示的受款者能領,臨櫃支票兌現的話還必須帶著身分證,確認為本人才可以領
2. 寫清楚受款人
通常會與「禁止背書轉讓」一同註記,但如果沒有,受款人可以在背面標記並蓋章,請家人代為領取
3. 左上角2條平行線
俗稱為「劃線」,支票的左上角有雙平行線的註記,表示此張支票可以存在別間銀行帳戶,如果沒有劃線,只能存入該銀行帳戶或是直接到銀行兌換現金。
4. 支票上都沒有註記
沒有註記也是註記的一種方式,當上面三個註記都沒有!那麼表示沒有特定受款者,這張支票誰都可以領取,兌現方式也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