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什麼?債權人債務人的關係?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請求債權?

債權是什麼?債權人債務人的關係?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請求債權?

一般民眾之間如果有金錢糾紛,像是欠錢、欠貨款、欠租金,或是網購買東西但沒收到物品等等之間的私人糾紛,只要不是牽涉到政府公權力的話,基本上都是所謂的民事糾紛。本篇將分享債權是什麼?債權人債務人的關係?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請求債權?

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債務如何形成?

民法上的債權,是指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給付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特定的不行為。只要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債權,就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強制履行之。

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債權及債務是相對且同時存在的,擁有債權的人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為債務人,而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同時也為權利義務關係。

但在債權與債務關係中,並非只有一方是債權人的單純關係,舉例來說,在租賃房屋時,租屋者需要給付金錢,所以爲債務人;不過若可以拿到屋內的物品使用權(例如:家具、電視等),就代表租屋者是債權人,因此在一段契約關係中,某一方也有可能同時是債權人跟債務人。

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原因?

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原因?

契約

  1. 買賣契約:只要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一方給錢一方給物品(動產、不動產均屬之),這個交易行為就是買賣契約,可以用書面成立,也可以口頭成立,甚至是雙方默示同意而成立。像是去大賣場或便利商店買東西,或是網路購物等等,只要雙方都有共識這是一個買賣的行為,就會成立買賣契約。(可參民法第345條以下規定)
  2. 借貸契約:一般民眾之間常見的借錢,或是向銀行貸款,或是汽車、機車貸款,都是屬於民法所規定的「消費借貸契約」。(如何簽借據?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借據】)
    至於一方出借物(動產、不動產均屬之)給他方,他方之後需返還,但他方不需支付任何金錢或代價的話,則是民法上的「使用借貸契約」。另外補充,如果出借物品需要支付對價的話,所成立的就會是下列的「租賃契約」。(可參民法第464條以下規定)
  3. 租賃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出租物(動產、不動產均屬之)給他方,他方之後需返還,且他方需要支付金錢或其他一定的對價,所成立的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可參民法第421條以下規定)
  4. 僱傭契約: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並受他方的指揮與監督,他方應給付報酬,不論長期、短期或不定期,成立的都是法律上的「僱傭契約」(一般也有稱勞雇契約)。服勞務的人稱為受僱人,給報酬的人稱為僱用人,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員工、職員、勞工,老闆、雇主。僱傭契約很容易會跟承攬契約或是委任契約搞混,而判斷方式就是看僱用人對受僱人是否有高度的指揮監督權限,是的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會被認定為是「僱傭契約」。(可參民法第482條以下規定)
  5. 承攬契約:雙方約定,一方為一方完成工作,另一方待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話,所成立的就是承攬契約,一般常見的水電修繕、裝潢裝修工程、工廠代工、建設工程等等均屬之。承攬契約的重點在於「完成工作」,且指揮監督的程度較低。(可參民法第490條以下規定)
  6. 贈與契約:雙方同意,一方贈送物品給另一方,成立的就是贈與契約。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沒有同意受贈,贈與契約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物品還沒移轉給受贈人前,或是物品已經移轉但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家人有刑法上侵害行為者,贈與人可以單方撤銷贈與。(可參民法第406條以下規定)
  7. 運送契約:物品的托運,或者是人的運送(計程車或公車、捷運、火車等),託運人或旅客與運送業者之間所成立的就是「運送契約」。(可參民法第622條以下規定)

侵權行為

損害的部分可以是財產上或是非財產上損害,常見的修繕費、實際支出的醫藥費等就是財產上損害;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重大人格法益「直接」受侵害,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另外補充說明,一般民眾常會誤會只要是有精神上痛苦就可以請求慰撫金,但必須是上述人格法益「直接」受到侵害才可以,如果是因為財產(金錢、物品)受到損害而感到痛苦,是不能請求慰撫金的。(可參民法第184條以下規定)

票據

票據(本票、支票、匯票均屬之)在票據法上有比較特殊的規定,就是票據具有無因性,也就是說票據的形式要件只要都有合法具備,票載的名義人就要對票據內容負責,不管當初發票或背書的基礎事實原因為何。所以任何人只要在票據上簽名,就會需要負擔票據債務,而執票人就會是票據債權人。
(本票、支票如何開?詳可參本站其他文章【本票網址】【支票網址】)

無因管理

雙方雖然無任何約定或合意,但一方善意為他方管理事務,而且管理方法確實是有利於他方的話,為了獎勵人民的善行,民法上給予管理方可以請求為他方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權利,以及如果因管理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以及如果是為了他方急迫危險而管理者,除非有重大過失,否則不服損害賠償責任。(可參民法第172條以下規定)
例如,發現鄰居家發生火災但沒人在家,民眾拿自己的滅火器去幫忙滅火,之後可以向鄰居請求自己滅火器的費用,自己因此受傷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不需對為了進入而不得不破壞鄰居門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

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另一方因而受有損害,且利益與損害兼具有因果關係者,受損害方可以請求受益方返還的利益,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舉例來說,雙方租賃契約已經到期,房東不願再租給房客,但房客拒絕搬出,在房東還未透過合法途徑強制房客遷出的這段期間,因為雙方之間已經沒有租賃契約存在,所以房客所獲得居住的利益就是無法律上原因,房東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可參民法第179條以下規定)

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合法的法律途徑

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合法的法律途徑?

如果有符合上列的債權,就可以走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確保債權的實現。不過可以走的法律途徑是什麼呢?一般的法律程序,原則上就是提告之後,經過法院審理裁判,下了終局確定判決後,才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有符合一些特殊情形時,法律有例外規定可以較快訴地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以下我們來分別介紹:

1.較快速的法律途徑:

  • 支付命令
  • 本票裁定
  • 實行抵押權

2.一般法律途徑(可能耗時較長)

  • 私下協商-雙方在走法律途徑前,自然可以先私下進行協商
  • 透過法院進行協商
    • A:法院調解–向法院聲請調解,並由法院負責安排、記錄、協調的調解
    • B:訴訟上和解–訴訟上和解通常是已經起訴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但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不需要判決就可以解決糾紛時,可以由法院主導進行訴訟上和解

3.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程序就是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起訴後,所進行的法院審判流程

4.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由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的手段及程序,通常是債權人已經先取得法院允許強制執行的依據(如上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確定支付命令、確定判決等),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效力有多久?盤點3種效力消滅時效

債權效力有多久?盤點3種效力消滅時效

債權的消滅時效有3種類型,分別為2年、5年及15年,以下為您介紹時效分別對應的債權種類。

  • 2年:主要為日常消費,例如餐飲費、旅館住宿費等。
  • 5年:通常為定期給付的債權(1年以下),包含租金、退職金等。
  • 15年:一般的債權通常消滅時效為15年,例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等。

債權是什麼?債權人債務人的關係?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請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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