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等於錢嗎?認識什麼是支票與本票!微知識分享

支票等於錢嗎?認識什麼是支票與本票!5重點微知識分享

沒有辦理過借款經驗的大家可能並不清楚「支票」和「本票」的差別?以往聽到新聞中常常發生地下錢莊要求簽本票,簽了跑不掉,到底本票的效力在法律上跟支票差異什麼呢?新聞案例曾發生受害者在臉書賣3C產品,結果買主開二張本票,跟他說只要拿到金融機構就能兌換現金。受害者拿本票去郵局兌換才得知櫃檯人員說,本票不能換錢,才知道受騙上當了。不是都說本票的效力在法律上比支票強,為什麼拿到本票還會被騙呢?在本文讓我們一同了解支票與本票的意思。

什麼是支票與本票

首先要了解支票和本票有何不同。

支票

「支票」是由銀行發給信用良好、有需要的存款戶空白支票簿使用,是一種支付工具,免除了攜帶大筆現金的不方便。,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並委託金融業者於見到該支票時,必須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開立支票的人,需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甲種活期存款)戶,經銀行發給空白支票本。

本票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在一般文具店都可購買,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賭場或地下錢莊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的房貸信貸都會要求簽本票。

什麼是支票與本票

玩具本票具備法律效力嗎?

相較於支票需由銀行發給,一般人可以隨時在文具行買到已印好的本票,這也是大家所稱的「玩具本票」。但玩具本票並不是玩具,只要內容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簽發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就有本票之效力,切勿因此鬆懈任意簽名,以免平白遭受損失。

本票與支票的差別

所以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本票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若發票人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也可以當作貨幣再做消費。

但是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

整體而言,本票的效力在法律上比支票強

本票v.s.支票差異比較

本票支票
性質信用票據代替現金的付款支付工具
追討
效力
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遇退票的情形時,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需耗費較多的時間及成本。
付款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金融業者於見到該支票時,必須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

本票、支票哪個比較有保障?

其實上開二種票據最大的不同在於,支票須經由銀行等金融業者付款,所以執票人不需要找到發票人來請求付款,如果發票人是有能力付款,執票人只要將支票直接存入銀行就可兌換現金,較本票更為方便使用。更重要的是,由於支票票據信用狀況屬於公開訊息,當發票人在一年內因為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到三張時,就會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所以對一個講究債信的商人而言,更會謹慎小心不讓開立的支票退票。 所以,持有本票真的比支票更有保障嗎?開本票比開支票更嚴重嗎?這些問題,都可以再換個角度思考。

本票、支票哪個比較有保障

何謂小本票?

小本票即是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本票是由發票人自己付款,但如果是銀行的甲存戶,可以與銀行約定,由銀行代其支付票款,此種本票即稱為銀行擔當付款人的本票,銀行實務上即稱為小本票或甲存本票。小本票之發票人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其效果與支票退票相同,如果在一年內因為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到三張時,就會成為拒絕往來戶;且小本票之性質仍屬本票,若未獲付款,執票人仍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小本票可謂兼有支票及本票的優點。

金管會研擬修正「票據法」部分條文

2017/08/17金管會發布了研擬修正「票據法」部分條文的新聞稿,表示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因為經常被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傷害不少無辜民眾,故金管會擬修法限縮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票據法」修正後的影響層面有哪些?

有了前述支票、本票的基本概念之後,我們再來看看金管會的修法草案。草案中限縮得聲請「本票裁定程序」的情形。也就是說,若修法照草案條文通過的話,未來能聲請「本票裁定程序」的本票,僅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保結算機構」作為擔當付款人之情形(即為前述之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以及執票人為金融機構與特定業者之情形。其他民間私人間所簽立的本票,其性質就與一般借據無異,未來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確保債權。又,本次修法草案中也提到,為了維護法安定性及保障票據權利人的既得權益,針對修法施行前所簽發的本票,皆仍得適用「本票裁定程序」,這部分也要特別注意。

另外,最近亦有不少「可以公證書取代本票」的說法。依據公證法的規定,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當事人可以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在上面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到時如債務人沒有依據契約履行,債權人可以依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連「裁定強制執行」的程序都免了,更為迅速。但是,公證人在對於契約為公證前,還是要檢視並確認契約是否有效,也要核對雙方身分,此與本票的無因性相較,還是有明顯不同的。

金管會擬修法限縮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金管會擬修法限縮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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