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把「破產」當作是「沒錢」,但為什麼有的人可以透過破產擺脫債務?破產跟倒閉有什麼不一樣?這是面對「破產」議題時,大家常有的問題,你也有這些疑問嗎?公司沒錢=破產?三大跡象判斷公司是否破產?這篇文章簡單分享這些關於破產的知識整理!
破產是什麼?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把「破產」拿來當「沒錢」的誇飾版說法,但是如果你真的沒錢,你連破產的資格都沒有。
破產作為一個法律用語時,指的是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透過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資產公平地分配債權人(債主),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都視為消滅。
破產制度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方面是使全體債權人有機會公平地得到債務人財產的償還,不會有那種誰追債比較快狠準就先搶先贏的狀況。另一方面,在分配完畢後,免除債務人的剩餘的債務,債務人還有機會讓生活回歸正軌。
破產方式
2020 年疫情很嚴重的時候,時常會看到新聞說,哪間公司「宣告破產」、「申請破產保護」、「債務重整」、「破產清算」,這些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 破產清算
- 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 破產重整或債務重組
- 破產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或契約,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 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重整、債務重組也被稱作「破產保護」。(很多時候我們聽說一個公司破產,卻看到他繼續營運,就是用重整、債務重組這種方式破產的)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
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 16 億美元的股東赤字(負的股東權益),但是因為百勝現金流轉很強,對此根本沒有問題。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倒閉跟破產有什麼不一樣?
至於倒閉,那是一般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定義的。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指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沒宣告破產,就擺爛)。
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或者兩手一攤,跟你耍無賴,「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遇到這些債務人,除了行為可以成立犯罪,要他負起刑事責任以外,如果還有一些財產,只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其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若把這種倒閉來與破產比較,倒閉(債務人沒聲請破產,擺爛跑人)唯一的好處,是債權請求權並未消滅,日後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沒錢不能破產
真正的「窮光蛋」是沒資格破產
那為什麼說真正的「窮光蛋」是沒資格破產的呢?
在法務部網站上,有一篇文章說明:
一個人背負了債務,而沒有辦法清償,不管造成債務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要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也不會准許破產。
如何判斷公司是否破產?
公司沒錢≠破產,破產三要件
- 資產小於負債
-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
- 有複數債權人
公司是如何申請破產
法院聲請破產(符合三要件)→
- 資產小於負債
-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
- 有複數債權人
法院審查
- 駁回←
- 裁定宣告破產且指定破產管理人→
破產程序
- 例如:開債權人會議、管理破產財團、提出清償分配等(公司負責人仍需接受破產管理人詢問、參加會議等義務)
最後,向法院報告取得破產程序終結裁定,主管機關塗銷公司登記。
公司沒錢=破產?三大跡象判斷公司是否破產?
在台灣,破產後會怎樣?
破產的好處主要在於: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資料來源:司法院常見問答)
破產當然不是專們給人賴帳逍遙遊的,還是破產後還是會有許多限制,根據司法院常見問答,破產後的限制可以分為人身、財產兩部分:
一、人身方面
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
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二、財產方面
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
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這是破產的好處)。
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擔保或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這也是破產的好處)
參考資料:破產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